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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开展,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地铁集团公司)各处室、各所属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所属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监察处调查核实。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政府信息公开前不进行保密审查的;

7.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罪责任。

(一)不及时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内容予以澄清的;

(二)应公开政府信息而未公开,造成群众上访或社会不稳定的;

(三)未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政府信息泄密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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