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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集团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铁指挥部各处室、所属公司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所属公司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由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并负责保密初审,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本部门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报地铁指挥部分管领导审核,地铁指挥部无法确认的,应报市保密局审核。

第六条  地铁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相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部门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要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其工作人员要提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并提出明确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部门。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用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部门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对本机关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或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地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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