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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铁指挥部”,含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针对地铁指挥部及各所属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违规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条  举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6.按照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可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方便群众举报投诉。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1.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2.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3.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举报投诉,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时间的,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六条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要指导举报投诉人到有关部门咨询和申诉。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举报投诉人应予以保密,确保他们的安全,对因泄密,举报投诉人受到报复或人身伤害者,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地铁建设指挥部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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